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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有争议的由谁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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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3 · 2159人看过
导读:存在职业疾病诊断争议的当事人可向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职业病诊断有争议的由谁来裁决

一、职业病诊断有争议的由谁来裁决

对于存在职业疾病诊断争议的当事人而言,其有权就此问题向做出该项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关于职业病诊断争议方面的事宜,应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如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向上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二、职业病尘肺退休规定是什么

对于患有尘肺病的员工而言,其退休工资的具体额度取决于已经被认定的伤残级别。比如在最为严重的一级工伤情况下,患者需要维持原有的劳动关系并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同时按照其24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水平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津贴。此外,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尘肺病是否被纳入职业病范畴。若答案为肯定,则应依据相关的工伤赔偿规定实施相应赔偿。在此基础上,患者须向所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待确定工伤等级后,严格遵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落实赔付事宜。若由于尘肺病已经无法继续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那么患者可选择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同时仍然享受原有工资待遇及获得相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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