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费一般实报实销,需要当事人提供跟出差费用相关的花销证明材料。一般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隶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