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渎职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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