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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