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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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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4:58:59

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多少

最近回复:

1.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不统一,各地依自身情况制定,通常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能使补偿标准更贴合土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行政区制定,被征收人可关注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获取具体标准。 4.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动态,了解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被征收人清楚知晓自身权益。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补偿资金合理发放。

2026-06-04 02:00:29

土地征收是否可以公证

最近回复:

(一)虽然土地征收行为本身通常无需公证,因为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由行政程序保障,但征收补偿协议方面,当事人可申请公证,以此增强协议证明力,预防纠纷。 (二)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开展证据保全公证,能固定证据,防止后续双方就现状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合同等公证事项。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当事人可依此申请公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6-03 19:29:14

想了解,无主坟地征收款归谁所有

最近回复:

物业问题找住建局物业科投诉。房屋质量保修期内开发商负责维修防水保5年。拆迁补偿不服收到征收决定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行政诉讼。宅基地违建先停工去乡镇国土所咨询能否补办手续。漏水保修期内开发商必须修保留报修记录如拒修去住建局质监站投诉。

2026-06-02 06:30:37

拆迁中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最近回复: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情况 (1)拆迁土地赔偿标准并非统一固定,各地会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土地类型等因素来制定相应标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2)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提醒 不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差异较大,遇到相关问题时,需仔细查阅当地政府发布的具体文件。若对补偿标准有疑问或存在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6-01 16:24:56

关于征收土地买社保的政策有哪些规定?

最近回复:

征收土地涉及社保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各地具体实施办法。首先,政府征收土地时,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其他方面,会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土地征收面积等因素,确定社保补贴标准和方式。再次,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最后,各地政策细节有差异,建议关注当地具体规定。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30 06:42:19

土地动迁款迟迟未发到底该怎么办

最近回复:

(一)查看安置补偿协议。仔细核对协议里动迁款支付时间、方式等条款,确定动迁部门是否违约。 (二)与动迁部门协商。在协议约定期限已过而动迁款未发时,主动和动迁部门沟通,询问未发放原因,要求按协议支付。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收集安置补偿协议、土地权属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请求协调。 (四)走法律途径维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动迁部门履行协议支付动迁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5-29 21:32:44

我家的基本农田被人家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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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证据证明呢???

2026-05-28 02:18:55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一)协商解决:与征收方沟通补偿争议,达成一致后签协议。 (二)申请调解:协商不成,可让相关部门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和解。 (三)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机关会审查并作决定。 (四)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方式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五)收集证据:处理纠纷时,收集保存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公告、补偿协议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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