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按已经履行禁业限制时间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