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不是一裁终局情形的,当事人或法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劳动纠纷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劳动纠纷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