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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待遇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9 06:50:48 已帮助16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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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遭受事故伤害前加班费之外的工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意见》);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福利各地规定不同,一些省市规定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规定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护理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自行找人护理。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当地同类情形护工标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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