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也可以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根据主体的不同,单方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俗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俗称解雇)。1、提前通知解除(预告解除),(1)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届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通知解除,1.用人单位未依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3、无须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