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与
保密协议的解除原因通常包含有如下几种情况:首先,若该份协议系因当事双方受到
欺诈骗局、
胁迫压迫等不正当因素所导致,亦或是该协议条款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而显失公允,那么其中任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国的法院或是
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撤销该项协议;其次,在经过严肃的沟通协调之后,双方完全达成共识并同意终止该份协议也是可行的
处理方式之一;再者,假如用人单位并未能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如期向
劳动者支付
竞业限制所需的
经济补偿,此种行为将被视为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劳动者有权利向协议另一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的意愿和要求;最后,假设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内,曾以
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该份竞业限制协议,以上举措则构成了协议的自行解约。
然而请注意,一旦劳动者出现了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且其不当行为为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性的
经济损失,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