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
劳动者如欲解除与用人单位签署的
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知会用人单位;而对于处在录用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便可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员工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通知职责,但组长仍以种种理由阻碍其离开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
因此,只要员工严格遵守了法定的通知程序,那么在
期限届满之后,就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离职。
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所有提交
辞职申请的相关
证据,例如书面
辞职信件、电子邮件等等。
如果组长仍然试图阻止您离职,并对您的权益造成损害,您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
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作为劳动者,您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只要您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就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