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签订的
聘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因特殊原因选择提前辞去工作,是否需要向雇主支付额外
赔偿,这取决于许多具体因素。
如果
劳动者决定离开现有公司,理由是因为雇主的行为或决定存在错误,例如未能依照订立的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提供职业安全保障或是恶劣的工作环境、未能准时、全数地支付应得的薪资报酬以及未能依法给劳动者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障等等,此时劳动者选择
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面临这种境况的雇主就必须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若雇主并无不当行为,而是劳动者自主选择
辞职,并且没有预先在解除合约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对于
试用期内的员工而言,则需提前告知三天),那么,若在此期间给雇主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失,雇主有权请求劳动者承担了相关
赔偿责任。
但是,雇主在提出此类赔偿要求时,必须证实其确实发生了真实存在的损失。
因此,总体来说,对于是否需要支付
赔偿金,重点在于我们需要对离职背后的缘由与事情经过进行详细分析,以做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