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期间受到解雇的
当事人,其所获得的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详细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灵活决定。
倘若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试用期期间未能满足招聘标准的要求并因此做出了辞退该员工的决定,那么依照常规情况来看,这样的解雇行为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承担额外的
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确凿
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成立,这便构成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解雇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对当事人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将按照其在现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来确定,若实际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话,对于当事人将给予半个
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作为补偿。
另一方面,非法解雇所要面临的赔偿责任是既定的,即赔偿金额将会是先前的经济补偿数额的双倍。
例如,假设当事人在试用期期间的平均月薪为 6000 元,但实际上其工作不满六个月就遭到解雇。
那么,假如此次的解雇行为属于非法解雇的话,当事人有权得到相当于 6000 元的
赔偿款。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当事人需要注重保存那些能够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
劳务关系、实际
工资水平以及解雇原因等关键性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