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之下,签署了聘请协议的双方具备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包括对
劳动关系的任意一方都拥有单方面解除与另一方签订的聘请协议的可能性。
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举例来说,假如担任雇主角色的一方选择单方面
解除合同,他们应该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和前提条件,比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或在
试用期结束后发现其不能满足公司所需的工作能力等等。
相较而言,处于被聘方地位的员工,如果想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只需提前三十天向雇主发出正式书函,即可
解除劳动关系;若是处于试用期阶段,则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雇主
递交通知书即可。
当然,若雇主已为了培养员工进行了特殊培训投入大量资金,且与员工约定了长期工作期限,那么一旦员工违约,就应该按照约
定金额向雇主缴纳
违约金作为补偿。
总的来说,任何关于聘用协议的单方面解除行为都需要具有合法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
证据,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