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地区,虽然
竞业限制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并没有被明确划定在法律
法规之中,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约定。
基本上来说,相当于
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平均月收入的30%作为补偿金的基准,应该是一条通用准则。
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
工资的30%低于该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则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来设定补偿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金额是可以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而灵活决定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累积到一定时间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