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予
续签的问题,涉及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实际情况须具体分析。
若用人单位在原有的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基础上维持或进一步提升劳动合同待遇,然而
劳动者对此并不满意并拒绝续签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某种原因,故意削减或降低了原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并选择不再续签,或者是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续签协议,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该项
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则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为准绳,具体而言,每累计服务满一年,就应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赔偿金。
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含),那么将视为已达到一年期限,因此其对应的经济补偿金额为一个整月工资。
反之,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未能达到半年,那么其对应的经济补偿金额应为半个月工资。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
劳动合同终止的起因以及各方履行相关义务的状况,才能正确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