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涉及到具体情境之问题。
若因公司迁移导致原本
签订劳动合同时预期的客观环境产生了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了
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在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充分商谈过后,依然无法就修改或调整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则用人单位可在预先发送给劳动者的三十天书面通知期结束之前,亦或是在此期限之后,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然后正式启动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发放经济上的
补偿金,此部分补偿金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已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补偿标准则为一整年;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其补偿标准则为半个月的工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例如增加交通补贴、改善住宿条件等等,使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那么此时可能就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