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当用人单位依法与员工结束
劳动关系时,对于“N+1”
赔偿的方式颇为常见。其中,“N”所代表的正是
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而根据该规定,每经过一个完整年度,就需要按照员工薪资水平,支付其对应月份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至于“1”,则是在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额外支付的
代通知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反之,若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然而,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
违法行为,那么就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