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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笔录是什么


1、所谓庭审笔录,即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据法律规定开庭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之际,目的在于如实全面记录整个庭审过程并依法制作出的一份文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笔录本身仅作为仲裁庭进行开庭并依法裁判案件所必不可少的工具使用。
2、在接受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四日收到关于仲裁庭成员构成情况,开庭具体日期、地点等详细资料的书面通知书。倘若当事人接获此等通知后又没有提出任何合法合理的原因而拒绝出庭,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而擅自退出法庭者,仲裁庭将对申诉方作出撤诉处理决定,相反地,则对被诉方做出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最新修订: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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