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性质的界定,即属于
劳动关系范畴抑或
劳务关系领域,其具体途径如下所言:
1.从宽泛意义上来说,兼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在此过程中,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用人单位及
劳动者均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相关
法规的规定,编制适合于劳动者的劳动规章制度,至于劳动者则需要接受并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经济利益回报的劳动活动。
2.然而,从保守观点来看,狭义范围内的兼职行为更可能被认为是劳务关系的体现。由于此类兼职形式并不具有全日制工作的特性,因此并不能将其视为普通劳动关系的典型代表。若劳动者在履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因与他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对完成原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者,或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相关问题且劳动者拒绝修正整改的,用人单位有权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我们列举出六种情形,以示
劳动合同终结的可能性:
第
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第
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第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第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以及最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