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
劳动仲裁程序之际,若
申诉方为
劳动者,且
工资条被用作证实
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
证据,那么该工资条需得到
公司公章的确认方可生效。反之,若是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则被告完全可以以未经授权自行
伪造之名,否认其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