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协议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明确载明用人单位的具体称谓,注册地址以及由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必须准确注明
劳动者的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居住地及其有效
身份证号码等;
(三)就该劳务协议而言,必须明确约定劳务协议的
有效期,体现出协议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四)清晰传达合同各方的职责和义务,甚至包括工作任务,工作场所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等细节;
(五)必须明确规定劳务协议期间内的工作时间以及员工得到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六)事实清晰描述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限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七)必须有完善的
社保方案,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充足的安全保障;
(八)应该详细阐述劳动保护的方式方法,以及预防各种职业危害的方法,确保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人身安全;
(九)在必要时,还需依据法律规定,将其他相关事宜添加到劳务协议中。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