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员工因特殊原因而申请提前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其薪资结算应依据以下具体标准:
首先,应扣除相关金额作为补偿:
(1)依据现行
法规,
劳动者如未提前30日向所在用人单位
递交书面
离职申请,且无充分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则视为劳动者违约;
(2)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报酬,这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后,享有获取
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劳动者的离岗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
经济损失或导致招聘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
(3)在扣除工资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性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所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
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其次,若劳动者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以争取获得相应的薪酬回报。
最后,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劳动者可寻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解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