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公司财力不支而决定注销解散,此时法律上的行为并不属于解除劳动契约,而是劳动契约的终止。
在此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向雇员
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补偿的金额将按照受雇员工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每年计为一期,每期可获得一个月的薪水作为补偿。
若服务时间长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其补偿时长则等同于一年;
反之,若是服务时间短于六个月,那么公司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应得
工资作为补偿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