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员工因疾病需要请假休息期间,无论其疾病持续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均不得随意解雇该员工作为员工患病期间的法律保障措施之一。
然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给员工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限的权利。
在此期间结束以后,若出现如下确定状况中的任何一种,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通知书方式通知员工或者是代之以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支付方式,从而正式终止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1.在医疗期满之后,员工已无法继续适应原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且同样没有能力满足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需求;
2.如果
劳动者在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换之后仍旧无法胜任所担当的职位;
3.当劳动合同出现不能继续执行下去的情况时,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沟通而最终仍然没能就修改和补充劳动合同的条款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