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告知"的核心内容囊括了以下若干主要方面:
工作职责范围、工作环境前提、具体工作场所、潜在职业危害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所应得的
劳动报酬待遇、劳动成果奉献期数等各个方面,以及
劳动者可能希望深入了解的其他各类细节信息。
倘若雇主对上述"实事求是告知"的重要元素进行不实陈述,并且该种不实言论足以误导劳动者的判断,促使他们产生错误的意愿表达,那么这样一来,无疑就已经构成了我们常说的"
合同欺诈"。
采用欺骗、恐吓的手法或者趁人不备的情况下,使得对方在没有真正理解和明白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更改这份
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
劳动合同无效"。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