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员工作为
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依法享有
辞职的权利。若遇公司阻止职员辞职能否
终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法律规范的公然违背,对此情况,员工完全有权诉诸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申诉,或者援引《劳动合同法》条文,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行使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
具体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之明确限定,
劳动者可提前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从而合法解除与原雇主之间的
劳动合同;而若是处于
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可更早地——提前3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样具备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