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雇用
童工相关事宜上,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有权向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届时,监管行政部门有权利依照规定对涉及使用童工的
违法案件进行处理,对违规单位实施按每月每名童工罚款五千元的严惩力度,同时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的固定期限内,必须把聘用童工及时送返至其原本居住所在地,交还至其合法的父母或
法定监护人手中。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承担所有途中送返童工所产生的交通以及食宿等合理费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
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