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职工的
除名决定得以公示,有必要将除名通知呈交至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且向涉事的
劳动者发出书面通报。
所谓“除名”,即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对那些频繁
旷工,虽经批评教育仍无效,而且旷工时间已超出法定限度的员工,所采取的一项严肃的强制性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措施。
该做法需遵循详尽的法律程序以
保证公正公平,不容半点偏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