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九级伤残者若经鉴定为非因公受伤,自其辞去职务时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赔偿权益;
但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
人身损害,被认定构成了
工伤等级,那么在正当履行完
离职手续之后,受伤员工仍可依法享受到由
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
经济补偿措施。
不过,上述两种情况下的补助金数额和具体分配标准,均须依照我国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并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