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乐山法律咨询 > 乐山工伤赔偿标准法律咨询 > 劳务与劳动关系中死亡赔偿方式是什么

劳务与劳动关系中死亡赔偿方式是什么

杨** 四川-乐山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10 02:26:13 377人阅读

劳务与劳动关系死亡赔偿方式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乐山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乐山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中工伤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给特定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劳务关系死亡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依据民法典,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算,死亡赔偿金按当地标准计算相应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责任比例结合多因素判定。

提醒: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死亡赔偿差异大,具体赔偿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0 07:24:00 回复
咨询我

(一)若为劳动关系中工伤死亡,应尽快收集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的材料,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要求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二)若为劳务关系死亡,收集劳务合同、工作记录等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与接受劳务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1-10 05:28:1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劳动关系中工伤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劳务关系死亡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双方依过错担责。
法律解析:
在劳动关系里,若发生工伤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符合条件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其承担支付责任。而劳务关系死亡,按照民法典规定,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算,死亡赔偿金按当地标准计算相应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责任比例要结合接受劳务方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和提供劳务方自身过错判定。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04:13:40 回复
咨询我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死亡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工伤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死亡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依据民法典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降低自身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
-对于劳务关系,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划分。
-提供劳务者自身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范,减少自身过错。
-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1-10 03:58:19 回复
咨询我

1.劳动关系死亡赔偿:若在劳动关系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亡,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若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若未依法缴纳,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有三项:一是丧葬补助金,金额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那些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劳务关系死亡赔偿:劳务关系中死亡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依据民法典,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赔偿项目一般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算6个月;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一定年限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具体责任比例要综合接受劳务方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方自身有无过错等因素判断。

2026-01-10 03:46:4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人工伤死亡与包工头有什么关系问题解答如下,包工头的雇员遭受职业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包工头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发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申请人死亡了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方式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5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024.07.06 36063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