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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申请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皆可作为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
(2)用人单位未按时全额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地方法规,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急迫心理让劳动者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了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排除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使用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持续工作;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参与危险作业,对员工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9)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劳动者有权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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