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劳动者申请解除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皆可作为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
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
(2)用人单位未按时全额支付员工应得的
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地方
法规,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采取
欺诈、
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急迫心理让劳动者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了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排除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使用
暴力、恐吓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
强迫劳动者持续工作;
(8)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参与危险作业,对员工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9)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劳动者有权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