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一些重要信息:根据我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视为终局裁决,从裁决正式做出的那一刻开始便具有了
法律效力,除非该法律另有特别说明的情况:1.由于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
社会保险等相关领域所引发的争议;
2.在
追讨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时,其数额不超过所在地区每月
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的总和。
为了准确评估这类小额案件是否超出此数额,我们需要将
仲裁庭最终裁定的所有金额相加进行衡量。
对于上述任何一种已作成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您感到了不满,作为
当事人的您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选择向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