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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取消岗位为由辞退是否合法

若公司决定撤销特定职位并辞退相关职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合法性,规定如下:若公司内某项具体工作岗位确实已被取消,导致原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此时公司有必要对其员工进行裁员
然而,裁员人数需达到二十人或超过二十人,且裁员比例须占到企业总职工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裁员前三十日内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详细阐述情况,并在听取了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提交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公司方能实施裁员计划。反之,若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那么就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最新修订: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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