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包含员工
个人所得的全部薪酬性质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工资、额外工作时间所对应的
加班报酬、职位晋升后调整的薪资增幅、奖励金、各类劳动保护措施产生的福利待遇、节假日中提供的各类优待福利、
住房公积金、
退休前应缴纳的
养老保险金以及
医疗保险金、公司提供的午餐补贴、非正常用餐时享有的补助、外勤人员的额外津贴、因公差旅提供的报销额度、特定岗位的特殊津贴、营养补充供应、
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各项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经济补偿。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