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的填写方式,应当以实际签约当天的日期为准。以下是详细的情形解释:若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自起始用工之日即作雇佣,则契据上的日期应书写于当天。反之,若已历时相当长的工作时期,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共识后,仍可将签署当日的日期作为
合同签订日期。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倘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内明确规定了合约生效的日期,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循该日期作为生效时刻。此乃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有相关疑问以及欲寻求更为专业的建议,您不妨向执业律师进行咨询获取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
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
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