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主强制员工
加班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有关规定,雇主无权强制要求员工承担额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必须在得到工会及
劳动者的同意之后,才能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然而这一延长应控制在一般情况下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的范围内。
另外,若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或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对生产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必须立即进行抢修时,则可在
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主动加班:
(1)当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应对时;
(2)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对生产和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及时修复时;
(3)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不应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雇主强制要求加班的行为,员工有权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劳动仲裁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同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仲裁庭应当首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
劳动争议,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日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以
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在做出最终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并将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