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通常情况下,雇主需额外向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按照法定
经济补偿标准上调两倍的额度支付补偿款。
在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指出,女性员工在哺乳期间,用人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解除与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若违背此项规定进行解除,将视作
违法解约处理并需要向
当事人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五条也对该事项作出了阐释,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能由于女员工怀孕、生育或哺乳等原因而降低其薪酬、解除其职务、与其解除劳动或是
代理合同。
至于《
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如果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
公司违约行为侵犯时,应该将补偿额度提高到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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