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分包单位对于其所雇佣
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及
工资支付必须承担起直接的责任与义务。在此过程中,应当贯彻执行分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
承包单位代为发放的这项制度规范,即由分包单位负责按照每位农民工在每一个月中所实际完成工作的产值数额,来精确计算出他们应得薪酬的总额,而后再将这些款项连同相关的支付明细表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借助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进行工资的代发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
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