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其所雇佣的员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的首次登记申报手续。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执行,员工有权要求该企业对此进行纠正,即补充员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
若用人单位依然拒绝履行这一责任,那么员工便可依法请求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务关系同时获取适当的
经济赔偿。
至于经济赔偿的具体额度,应按照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需要支付当前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赔偿款给劳动者。
对于服务期达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应以一整年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而对于那些服务期未满六个月者,则需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赔偿金作为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