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正式作出转正决定期间,通常来说无需签订特殊的保密协定。然而,若在此阶段工作人员发现有涉及保密方面的责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制定保密协议。雇主有权利在其劳动合同中设定使用人保守其商业机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保密事宜。关于负有保密职责的用工人员,雇佣方有权在其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之商议设立岗位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在此部分约定,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应按月为该员工提供经济上的补偿。如果工作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那么他们必须依照先前的约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密协议并不是附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属文件。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员工都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者选择在劳动合同以外另行签订一份专门的保密协议。因此,尽管未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单独签订了保密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那些在保密性能、技术应用方面相对较高的岗位,许多雇主会选择自行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以约束员工对掌握的商业机密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