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通常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方可终止与该公司的劳务关系。
但是若未经允许擅自决定结束用工合同并未尽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滥用权力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的手段强制员工继续工作,或者甚至不顾员工自身安全而强行安排危险作业,在此等恶劣环境之下,作为劳动者有权利立刻结束与该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无需事先向对方作出正式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