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荣幸在此告知您关于兼职员工是否需要签署合同的事宜。
通常来说,兼职定义为在不影响其正常职责的前提下,利用业余休息时间来进行第二份职业以向第三方提供劳动力或脑力劳动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就业方式,我们称之为非全日制用工。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贵公司完全有权利与兼职人员进行口头商议,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书面兼职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