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进行仲裁申请的有效期为一整年度。
此期限的起算点应始自于行为人知晓或理应有意识到自身权益已然遭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一方,应于得知该侵权事件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向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在劳动合同运行期间内,如果遭受欠薪等争议事项,受诉人申请仲裁则不受到原定仲裁期届满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结束的时候,申请人必须在劳动关系谢幕之日起的一整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