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并非由仲裁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而必须由劳动合同的当事方,即劳动者或雇主来提出。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享有签订劳动合同权利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具有组织属性的单位,以及这些实体与之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
若双方对于调解不愿接受、调解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未能予以履行,则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聘用的劳动者也属于此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