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职的女性员工而言,需要针对其怀孕期间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通常有两种:
其一是必须进行调整,这主要是因为该名女性在怀孕之前所从事的工作类型,已经进入到孕期应被禁止进行的劳动范围之内,为了保证孕妇及其胎儿的健康安全,怀孕之后必须将其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调离;
其二则是可以进行调整,如果怀孕的女性员工自身感觉无法适应怀孕前的工作环境和压力,那么用人单位一般应该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来适当减少这位孕妇的劳动工作量,或相应地为她做出调整,安排其他人比较容易胜任的工作任务给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