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女性员工因为早产原因而未能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请假申请,那么遭遇解雇之举实属不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性员工在生育过程中享有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
对于早产这种突发情况,其不受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控制,因此在当事人随后进行手续补办或对单位说明具体情况后,用人单位通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