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本公司施以书面催告之后,员工仍旧无视并拒绝签署相关劳动合同的话,我们将不得不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员工,正式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从员工开始为本公司服务的那一天算起,如果在一个月之内,经过本公司的书面通知,该名员工仍然没有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本公司也将不得不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员工,正式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该名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仍需依法向该名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