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仲裁委受理之劳动争议案件涵盖以下方面:
(1)及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及认定的争议;
(2)涉及劳动合同的起草、执行、修改、解除或终止所产生的争议;
(3)由于工人被除名、离职或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所引发的争议;
(4)与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
(5)对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6)以及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