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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5-23 16:20:04 已帮助27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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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本仲裁委受理之劳动争议案件涵盖以下方面:
(1)及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及认定的争议;
(2)涉及劳动合同的起草、执行、修改、解除或终止所产生的争议;
(3)由于工人被除名、离职或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所引发的争议;
(4)与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
(5)对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6)以及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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