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实践阶段并非被认定为正式就业,且实习人员并未同用人单位确立实质性的劳务关系,因此常规情况下,实习结束后仍设有试用期同时存在具有其法律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时,不得设定试用期;
当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时,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但不足三年时,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而对于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